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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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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制度

法律效率的等级制度

(1)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在实施宪政的国家,任何没有宪法依据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应当被废止。同时,宪法具有普遍约束力,一个国家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否则,该行为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应当承担违宪责任。

(2)等级序列原则。法律的效力等级可以通过法律位阶加以明确。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当同一主体在某一个领域里既有一般法,又有不同于一般法的特殊法律时,特殊法的适用效力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仅适用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中,对于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首先应根据宪法至上原则和等级序列原则确定其效力。

(4)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同一制定机关在不同的时间里关于同一事项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后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先制定的法律,在适用时应当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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